機車是指非電動輔助自行車的機動車輛,且符合以下條件:
- 2 或 3 個車輪
- 最高時速不超過 50 公里
- 引擎排氣量不超過 50cc,或採用非活塞引擎的動力來源
若您持有第 6 類機車駕照或第 1 類汽車駕照,即獲准騎乘機車。若您持有第 1 類或第 6 類學習駕照,則必須展示 L 牌。若您持有限制駕照或學習駕照,則不得在晚上 10 點至凌晨 5 點之間騎乘機車,亦不得搭載乘客。
機車騎士安全規則
- 您不得在人行道或自行車道上騎乘機車。但若道路管理機關允許機車騎士使用人行道來遞送報紙、郵件或其他印刷品至信箱,則屬例外。
- 您與任何乘客在騎乘機車時,必須配戴經核准的機車安全頭盔。
- 在十字路口,您必須:遵循機動車輛的規則;或者下車並步行通過。
- 您可以在另一輛機車或騎自行車的人旁邊騎行,但不得在其他車輛旁邊騎行。
- 以單一縱隊方式超越其他車輛。
- 機車不得被任何其他車輛拖曳。
- 機車可以拖曳拖車,但不得加裝側車。
- 您不得在機車上搭載乘客,除非您備有後座座椅及腳踏。若搭載兒童,後座座椅必須保護兒童的腿部避免接觸車輪。
- 您不得將機車停放在人行道上。
- 您必須在夜間時段(日落後 30 分鐘至日出前 30 分鐘)以及任何無法清楚看見 100 公尺外的人員或車輛時,開啟機車的頭燈。
- 若您的機車是在 1980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製造,您也必須在日間開啟機車的頭燈或日間行車燈。
您的機車必須配備的功能
您的機車必須配備:
- 後方紅燈,能在 100 公尺外被看見
- 頭燈,其亮度足以清楚看見前方 30 公尺內的任何物體
- 喇叭
- 狀況良好的輪胎,且有清晰的胎紋
- 良好的排氣系統,不得過度噪音
- 安全的轉向系統
- 擋泥板
- 前方及後方均需有良好的煞車
- 一個或兩個紅色後方停車燈——若車輛於 1991 年 1 月 1 日後在紐西蘭首次註冊
- 一個紅色後方反光片
重要!您在機車上搭載的任何貨物必須牢牢固定,且不得觸及地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