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便摩托车(电动助力自行车除外)指具有以下特征的机动车:
- 2个或3个车轮
- 最高速度不超过50公里/小时
- 发动机气缸容量不超过50cc,或使用活塞发动机以外的动力源。
若您持有第6类摩托车驾照或第1类汽车驾照,您即获准骑行轻便摩托车。若您持第1类或第6类学习驾照,则必须展示L标志。若您持限制性或学习驾照,不得在晚上10点至凌晨5点期间骑行轻便摩托车,也不得搭载乘客。
轻便摩托车骑行者的安全规则
- 您不得在人行道或自行车道上骑行轻便摩托车。例外情况是,道路管理当局允许轻便摩托车或摩托车驾驶员使用人行道向信箱投递报纸、邮件或其他印刷材料。
- 您及任何乘客在骑行轻便摩托车时必须佩戴经批准的摩托车安全头盔。
- 在交叉口,您必须:遵循机动车的通行规则 或
- 下车推行横过。
- 您可以骑在另一辆轻便摩托车或骑自行车的人旁边,但不得骑在其他车辆旁边。
- 以单列队形超越其他车辆。
- 轻便摩托车不得被其他任何车辆拖拽。
- 轻便摩托车可以拖拽拖车,但不得安装边车。
- 您不得在轻便摩托车上搭载乘客,除非您有后座和脚踏板。若搭载儿童,后座必须保护儿童的腿部远离车轮。
- 您不得将轻便摩托车停放在人行道上。
- 在黑暗时段(日落后30分钟至日出前30分钟),以及在无法清晰看到100米外的人或车辆的任何其他时间,您必须打开轻便摩托车的前大灯。
- 若您的轻便摩托车制造于1980年1月1日或之后,在白昼时段您也必须打开前大灯或日间行车灯。
您的轻便摩托车必须具备的特征
您的轻便摩托车必须具备:
- 可从100米外看到的红色后灯
- 足以清晰看到前方30米处任何物体的前大灯
- 喇叭
- 胎面花纹清晰的合格轮胎
- 运行良好且不过度嘈杂的排气系统
- 安全的转向系统
- 挡泥板
- 前后良好的刹车
- 1个或2个红色制动灯——若于1991年1月1日后首次在新西兰注册
- 红色后反射器。
重要事项!您搭载在轻便摩托车上的任何装载物都必须牢固绑扎,且不得接触地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