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裝置包括電動輪椅及類似設備。輪式休閒裝置包括符合以下條件的滑板、腳踏滑板車與電動滑板車。
行動裝置是指符合以下條件的車輛:
- 專為因身體或神經功能受損而需要行動輔助的人所設計與製造(非改裝)的車輛
- 僅由最大輸出功率為1500W的馬達驅動
- 經Waka Kotahi(紐西蘭交通局)依據1998年《陸運法》第168A(1)條宣告為行動裝置的車輛
輪式休閒裝置是指:
- 除輪胎直徑超過355公釐的自行車外,以人力或重力驅動的輪式交通工具
- 包括配備一個或多個推進馬達,且所有馬達總最大輸出功率不超過300W的交通工具
行動裝置與輪式休閒裝置使用者的安全規則
- 在任何路徑上行駛時,你必須保持謹慎,並體諒其他使用該路徑的人。
- 你的速度不得對其他使用該路徑的人造成危險情況。
- 使用行人道時,你必須遵守與行人在交通號誌面前相同的規則。
- 行動裝置或輪式休閒裝置應盡可能在可行的人行道上使用。如果你必須在道路上騎乘,請盡量靠近路邊。
- 當你在人行道上騎乘時,你必須讓路給行人及行動裝置駕駛人。